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8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在此前《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新增了对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消除违法记录情形等,并调整了部分罚款金额。
行人在机动车道使用滑板等或要处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在机动车道内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等情形较为常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还有意见认为,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同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这两种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不同,处罚也应不同,应该适当加重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力度。经研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行人在机动车道内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处一百元罚款;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
有意见提出,因紧急避让或者协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而有违法记录的情形,应当纳入可以申请消除违法记录的范围。经研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采纳了此意见,增加了此项内容。
机动车超速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不处罚
有意见提出,随着道路设置不断完善,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水平逐步提升,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逐步放宽对行驶时速六十公里以下超速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同时,公共安全是交通效率的前提,因此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等车辆,以及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幼童活动集中区域的,仍应受限速约束。
为此,《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罚款调整为300元
有意见提出,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不宜与驾驶其他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规定,建议单列一条。同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相关行为的罚款金额。经研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对《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罚款金额,设置了罚款幅度,单列一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