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记者12月3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新规要求,同一栋楼内出租人,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的,或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三十人以上的,应当指定专人履行信息申报义务,并将专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报告房屋所在街道的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同时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做好治安防范,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此外,新规对承租人提出了更多要求,包括承租人必须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申报出租屋信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不得留宿身份不明的人员;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