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正案草案,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根据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住房建设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噪声污染控制相关内容。为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修正案草案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修正案草案不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调整为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防治要求,压实主体责任。

  根据修正案草案,建筑施工作业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标排放。

  修正案草案明确,工业企业应当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投入使用3个月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在正常作业条件下发出的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拒报、谎报或者未按时申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施工单位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相关信息的,或者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噪声防治措施的,或者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