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光明新区的一处安居房工程正在加紧建设中。(资料图片) 位于光明新区的一处安居房工程正在加紧建设中。(资料图片)

  [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秀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与方式等。根据《办法》,“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连续租赁年限,可获得1200元/平方米或1500元/平方米的补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型,一是企业补助项目,主要包括:1。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2。日常运营类:日常运营租赁住房。3。贷款贴息类: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或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4。基础数据采集类:按规定报送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5。评比奖励类: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试点期届满时组织开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奖励。 二是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项目。

  关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办法》明确了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主体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属于满足市场化租赁需求、合法合规、质量达标的租赁住房项目。

  关于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办法》明确:一是筹集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按类别划定发放标准。新建项目,按照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改建项目,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连续租赁年限,分别按照1200元/平方米或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盘活存量项目,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二是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可根据住房建筑面积,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发放。三是新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30%的标准进行补贴。四是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真实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可按照1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可按照1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五是试点期限届满时,设置“深圳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竞争性评比”,将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