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 王宇 林冬雯 方舟

  还记得那些被“大数据杀熟”、被骚扰电话侵扰的日子吗?信息收集太任性、个性化广告满天飞、侵权责任举证难怎么办?11月1日,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这些个人信息保护的痛点、难点、吐槽点将被一一击破。深晚记者了解到,针对广大公众的重大关切,刚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给出了回应,相关问题有望得到破解。

  个人信息满“天”飞?

  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紧紧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来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同时,针对现实生活中社会反映强烈的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环节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在个人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不明确?

  清晰划定和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当事前进行影响评估,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这意味着公共场所,比如商场甚至小卖部等,随意采集人脸信息不再允许。

  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同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应当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权利不明晰?

  个人有权限制个人信息的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处理事项、同意和撤回同意,以及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总结提升为知情权、决定权,明确个人有权限制个人信息的处理。

  同时,为了适应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多样化的实际,满足日益增长的跨平台转移个人信息的需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转移其个人信息的途径。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在尊重死者生前安排的前提下,其近亲属为自身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难处罚?

  加大惩戒力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情况,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不同梯次的行政处罚。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或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五千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关从业禁止的处罚。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专门规定,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可以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