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近年来深圳确立的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体制机制、产业布局、载体建设等进行固化,部分制度设计变通国家法律规定,部分制度设计为国内率先规定,涵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等方面,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

  据了解,《条例》首次将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以及相依托的光明科学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和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写入法规,凸显其法律地位,以保障其长期稳定建设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核心引擎功能和创新引领作用。同时,为了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

  为了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条例》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同时规定,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为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条例》就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放宽科技创新基金准入条件、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等作了细化规定,明确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早期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专项资金补贴,还首创性地将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

  此外,为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公司法》关于“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