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婷以“要回爸妈帮我保管的钱”为理由,将父母李某强、沈某起诉至南山法院,要求父母返还人民币170万元。南山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婷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婷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6年3月6日,小婷将上海市某房产转让,转让价格为265万元。2016年2月至3月,小婷收到购房人转来的定金及分期购房款共计80万元,并在同一期间分两次向姐姐小妍转款共65万元,该两次转账均备注了“房款”。2016年5月至6月,小婷收到剩余购房款,并向父亲转款170万元,交易摘要为“房款”。
小妍在出庭作证时表示,2017年,小婷以孩子念初中为由向小妍借款15万元,小妍想问清楚借款的具体事由却遭反驳。后来,小婷再次致电小妍想要借款20万元无果后,姐妹之间的感情陷入僵局,从而点燃了这场“官司”的导火索。
2019年9月,小婷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小婷表示,自己在2016年出售独有物权的房产所得房款后,由于担心自身婚姻状况出现变化,便将170万元卖房款汇到父亲的账户,并告知父母,表明这笔钱交由父母保管,父母双方知晓并同意代为保管。后来,小婷多次向父母要求返还代为保管的款项,父母却说已将代为保管的款项交于姐姐小妍用于股票交易。
小婷认为,父母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擅自让与他人。故向法院诉请父亲返还原告人民币170万元,母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要求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面对妹妹的说辞,小妍则表示,这套涉案的上海房产的首付款实际是由其父母、自己共同出资。当时自己在深圳工作,父母在上海租房,生活比较困难。为提高父母生活质量,她便提议买房,拿出了自己手头的4万元存款,加上父母东拼西凑凑来的钱,付清了首付款10万元。
之后的银行贷款也是小妍予以偿还。两位被告提交的小妍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账单查询记录显示2008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小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婷及小婷丈夫支付涉案房屋贷款,转账备注为“还房贷”等。不仅如此,银行转账记录还显示,小妍长期以来对小婷家庭生活给予经济支持帮助。
小妍表示,房本上之所以写的是小婷的名字,只不过是因为多年前在上海购房时,父母无法贷款,而小婷未婚,且为上海户口,办理各类手续十分方便,这才将房产登记在小婷名下。随后,在一次家庭出游中,父母认为惠州是宜居养老的好去处,便商量出售上海的房产,转而购买惠州的房产。此时尚未与姐姐闹僵的小婷,也二话不说地在短期内出售上海的房产,将170万元转至父亲账户用于购房,将65万元转至小妍账户用于购买新车。在购买新车之后,也由父亲做主,将旧车送给妹夫使用。两位被告向南山法院提交的车辆过户登记证明中亦证实了这一点。
法庭争议焦点为,原告以保管合同为由,起诉要求两位被告返还涉案款项是否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南山法院认为,原告仅有转账170万元的记录,且转账记录上仅仅备注“房款”,并无显示保管意思表示的任何字眼,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与二被告之间达成保管的合意,对于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称其因担心夫妻感情生变,而将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交予父母保管的说法是否成立?
涉案房产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从原告称其系因担心夫妻感情生变而出售该房产的角度分析,个人名下的婚前房产相较于现金更有利于保护原告自身的利益。相反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容易与夫妻财产混同,故原告出售房产的行为与保管理由及生活常理明显不符。
同时,两位被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发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均显示钱款被用于购买房产及装修房屋,并非原告小婷所诉称的交给姐姐小妍用于股票交易。综上,南山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南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小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小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案在案结事了后,承办法官收到了一份意外的感谢信。信中表示,南山法院法官充分保护了作为被告的年迈老人的合法权益,也从一定程度上对作为女儿的原告提出了警示,为双方亲情的挽回留有空间与余地。这封信在三言两语间,道尽了一双年迈父母的无奈与希冀,亦显示了法官在面对“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案件时的细致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