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小慧)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拟规定,在旅馆客房、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隐私场所和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的,个人最高可罚5000元,单位最高可罚3万元。

  禁止在隐私场所装摄像头

  近日,“海底捞在包间里安装摄像头”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在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随处可见。这些具有锁定目标、固定证据、震慑犯罪、查询比对、数据分析等重要功能“天眼”,对社会治安防控具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现实中因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屡见不鲜。

  究竟哪些场所的摄像头是“该建未建”,哪些又是“不该建乱建”?如何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深圳将用立法手段予以明确管理。

  为保护个人隐私,《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场所范围。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否则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草案)》还规定,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住宅小区安装摄像头不限于出入口

  除禁止安装摄像头的场所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应当安装摄像头的具体范围,以保障公共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如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交场站等交通枢纽的重点部位,口岸和国(边)境的重点地段,广场、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场所;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会展中心、工业园区、旅馆、住宅小区(城中村、出租屋)等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扩大了部分摄像头安装范围。如取消了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的限定,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等等,系统可以对有关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实行全覆盖安装。

  但《条例(草案)》同时也规定,范围以外安装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同时授权公安机关制定配套办法,对系统的安装部位和具体安装要求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