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痴迷口香糖,竟不惜多次以购物之名进超市偷窃。近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朱某在深圳无业,曾于2017年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依然重操旧业。2017年12月23日,朱某来到南山区一超市假装购物,在放置口香糖的货架旁,趁人不备将口香糖塞进自己的背包,就在他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当场从其包里缴获43小盒口香糖。警方调取超市监控录像后发现,12月11日至23日期间,朱某先后四次到该超市内盗窃,作案手法均是假装挑选商品然后“下手”,且盗窃物品均是价值几元、容易携带的口香糖。

  本案中,涉案财物虽未达到追诉标准,为什么也会被检察机关批捕呢?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介绍,依据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每次都是小额盗窃,也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