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演练中,“伤员”被抬上救护车。深圳报业集团资料图在演练中,“伤员”被抬上救护车。深圳报业集团资料图

  深圳晚报讯 (记者 胡琼兰) 6月27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和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市急救中心应当保存“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不少于三年。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与市急救中心

  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

  《条例》规定,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

  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为“1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以及“120”的名称、标识。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接到市急救中心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在3分钟内按照调度指令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执行医疗急救任务。

  患者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

  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

  据悉,此前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关于患者及其近亲属指定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之间路程距离限制在十公里以内的规定。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保留了该限制性规定,理由如下:医疗急救作为一种基本公共服务,首先要遵循就近、就急和专业的原则,保证患者得到快速救治,在此基础上可以兼顾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意愿。

  《条例》规定具体如下: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应当予以记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的;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的;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

  市急救中心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据悉,此前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基础上增加在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做好急救过程中信息记录的规定,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上述意见。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疗机构接收等记录及资料保管工作。”同时,市急救中心应当保存“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不少于三年。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印、复制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记录资料。

  费用方面,《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交费”的原则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