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交委 

  11月24日晚上,在宝安区沙井路一条满是餐馆的街道边围了许多群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执法现场执法现场

  群众发现是有人在破坏路边交通护栏,随后执法队马上赶到现场并进行取证。

  经调查发现,这名男子为路边某餐馆老板张某,为方便顾客进入店内,擅自切割损坏甲型护栏一块。

  因作业时正好遇到南沙派出所巡防民警经过,被民警及时予以制止。

  因张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切割护栏,破坏交通附属设施。民警依法对当事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处以罚款,并第一时间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11月26日,宝安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公路、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如发现任何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请及时向交通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城市道路安全。

  交通设施是用来保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证路上司机和行人的安全的。因此,个人肯定是不可以私拆护栏的。这肯定违法,而且一旦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是要被拘留且最低罚款1万元的

  法律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