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此前查获的疑似犀牛角制品 152 件(重 1.7 千克)均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制品,涉案价值达人民币 42.5 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5 月 13 日下午,一名 30 岁左右的男性旅客自福田口岸旅检大厅入境,海关关员发现该男子行李不多,手里拎着一个塑料袋,神情有些紧张,有意躲避海关检查,便将其列为挑查对象。经检查,在当事人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犀牛角制品。

▲男子携带的犀牛角制品。▲男子携带的犀牛角制品。

  据悉,犀牛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 列明物种,且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国从 1993 年起将犀牛角列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和邮寄犀牛角的行为都要依法查处。

  深圳海关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