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近日连续报道深圳两位“蓝的”司机在机场载客时因电量不足拒载被罚从而提请行政复议的进展情况,6月14日,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该局已于6月13日将行政复议最终结果送达这两位“蓝的”司机。据悉,虽然两位司机拒载的理由都一样,但是因为具体情况迥异导致行政复议结果各不相同。

  据了解,深圳两位“蓝的”司机王先生、姜先生日前因拒载分别被罚款1000元,他们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为查明案件事实,6月6日下午,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审理这两起案件。

案件一听证现场案件一听证现场

  王司机:“ 大年初三傍晚,本来我快要交班了,公司告诉我机场客人太多,需要支援一下,我就去了。一名乘客说要去东莞樟木头,距离有70多公里,问我车子的电量情况。我说仪表盘显示续驶里程110公里,电量是31%,她就说坐下一部车。乘客选择搭乘与否,是乘客的自由。我没有拒载,希望取消拒载认定及罚款。”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王司机向乘客表示车辆仅余31%电量,无法到达东莞樟木头。经看执法视频,涉案车辆可续驶里程为110公里,宝安机场至东莞樟木头的距离在50公里至60公里之间,距离东莞樟木头最近的充电桩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距离为16公里至21公里),明显不存在无法到达东莞樟木头或者无法回程的情形,王司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拒载,要求维持处罚决定。”

  经查明,王司机的“蓝的”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底。地图导航显示,从宝安机场到樟木头镇中心位置的最远距离为80公里左右。

  对于电动出租车,衡量其是否具有载客营运能力,应当基于电池损耗情况、行程距离、行程目的地与附近充电桩的距离等情形。考虑到王司机的“蓝的”电池持续使用近两年的损耗情况,以80公里作为行程距离,再加上到达后去往最近充电桩的距离,王司机的车确实存在到不了东莞或者到达后无法及时充电的风险。此外,王司机与乘客进行了沟通,主观上没有恶意拒载的故意,乘客也没有主动投诉。

  6月10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在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之下,王司机化解了心结,随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案件圆满结束。

  王司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非常感谢你们为我花了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对你们的工作及效率,我很认可、放心。我从头到尾旁听了研讨会,你们不单单为我一个人,也在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做大量的工作。深圳市司法局是真正为老百姓考虑问题,为群众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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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司机:“ 我开的车,电池是刚换的。续航247公里没错,到珠海160公里是够了,但是我老乡说走高速非常耗电,我怕到不了,而且我不知道珠海有没有充电桩。那天是凌晨1点多,我是头天下午6点钟上班,当时已经开了7个小时车了,再跑珠海那就等于严重疲劳驾驶”。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乘客出示的导航地图显示,去珠海的里程为160.5公里,且当地有充电设备。姜司机说自己是疲劳驾驶,但事发前他已在机场候客约1小时,处于半休息状态。此外,机场出租车候客区域已设置温馨提示,要求‘蓝的’司机在进站候客前要充满电量,不应以没电为由拒载。现场执法人员告诉姜司机珠海有充电设备,并至少两次劝说司机送走该乘客,但最后姜司机还是没有搭载张先生。”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一,姜司机这起案件显然不存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可拒绝载客的七类情形。

  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二)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的;(三)乘客要求超载行驶的;(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五)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六)乘客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七)乘客要求将黄色出租车驶往特区外的。”

  第二,姜司机驾驶的“蓝的”为新换电池,电量足以载乘客到珠海横琴口岸,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明确告诉姜司机珠海有充电设备的情况下,姜司机仍以车子电量不足以返回深圳为由,拒绝搭载张先生去珠海,这显然不能成为拒绝载客的合理理由。

  第三,姜司机在深圳机场候客时,如果有过度疲劳等身体不适情形的,应在车上放置“暂停载客”标志并且休息,而不是继续候客。从机场驾车前往珠海横琴口岸,时长2小时左右,并不会造成疲劳驾驶,而且到达后司机也可合理安排时间休息。

  据此,复议机关认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姜司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已送达姜司机。

  同是因缺电拒载 行政复议结果为何不同?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处长詹炳表示,两个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姜司机具备搭载乘客到达目的地的条件,而王司机确实不具备搭载的条件;二是姜司机在执法人员两次劝告的情况下仍然拒载,而王司机只是与乘客说明情况,双方未发生争吵,乘客也未主动投诉;三是姜司机的拒载行为发生在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已设立提示牌,提醒司机先充电再排队候客之后,而王司机的行为发生在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提示之前。

  詹炳认为,两个案件中司机和执法部门双方对事实认定和程序合法方面均无争议,主要是因为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执法时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制作规范、清晰、完整等等,均体现了执法程序的合法、规范、文明。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 孙桢晶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