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颜氏”“城野医生”只卖20元一瓶?

  利用正版产品,调配出原料配方后,一个严密分工的10人犯罪团伙,又通过仿制商标标识、生产罐装、网上营销等一系列方式,轻松售出460万余元假冒商品。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31日,该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许某等9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许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制造假冒化妆品逾万瓶

  许某原本在淘宝网上卖化妆品,由于生意不好,开始萌生仿制法国护肤品牌“KIEHL’S”的念头。

  2015年,他找到了“老熟人”化妆品调配师黄某,正巧黄某因找不到工作而急于赚钱,两人一拍即合。黄某从许某处拿到“KIEHL’S”金盏花爽肤水、白泥面膜的正品,经过反复试验,调配出了原料配方。

  “我在家中调配成功后,就根据配方采购一些原材料,到刘某开设的化妆品公司叫工人大批量生产出来。”据黄某回忆,他先后委托该公司生产假冒“KIEHL’S”原料9000余公斤,并进行了部分罐装工作。

  与此同时,许某通过互联网找到深圳某印刷公司老板鲁某,商谈由后者负责仿制“KIEHL’S”商标。

  “他(许某)没有提供任何产品委托书等合法文件。我认为不会出什么事,为了挣钱就打点擦边球答应了他的要求。”到案后,鲁某悔不当初。

  2017年3月,许某在假冒“KIEHL’S”保湿面霜产品时发现,该产品使用的是热转印商标,但鲁某只能生产粘贴商标,于是又找到做包装材料生意的钟某,请其帮忙仿制热转印商标。

  钟某先后通过宁某印制了30000个假冒热转印商标,并按照许某的要求,将热转印后的瓶子送到刘某的化妆品公司进行罐装。在此期间,熟悉印刷行规的钟某、宁某均未要求上家提供商标生产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许某还先后解决了化妆品瓶子、瓶盖、纸盒等包装材料问题,陆续雇佣张某柱、覃某、张某宝、谢某作为工人,在租借的村屋中对假冒“KIEHL’S”化妆品进行罐装、贴标、装盒、打包,并发送到租借的大厦进行仓储,尔后出售给王某等人,王某等人再加价销售出去。

  2017年下半年,许某、黄某、张某柱、张某宝、覃某、谢某还以同样的方式生产、灌装日本第一医学美容品牌“LaboLabo”化妆品原料400公斤3000余瓶,通过王某及许某的淘宝店铺对外销售。

  由于许某等人仿制出的“KIEHL’S”化妆品几乎以假乱真,并且只卖20余元一瓶,一投入市场便广受欢迎。

  2018年7月,东窗事发,公安在许某租借的村屋和大厦内,查获假冒“KIEHL’S”化妆品16202瓶,货值17.2万余元;假冒“LaboLabo”化妆品2618瓶,货值2.6万余元;假冒“KIEHL’S”“LaboLabo”商标标识70000余件,以及大量制假工具及半成品等。同日,公安还在宁某处查获“KIEHL’S”热转印商标6000个及模板4桶。

  法院: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时间长

  经司法鉴定,2017年7月至案发期间,许某、张某柱、张某宝、覃某、谢某参与生产、销售假冒“KIEHL’S”“LaboLabo”化妆品463万余元,黄某参与生产上述假冒化妆品463万余元,王某参与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410万余元。鲁某、钟某、宁某提供商标标识分别参与生产假冒“KIEHL’S”化妆品415万余元、45万元、45万元。

  2019年4月,公诉机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许某等9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则应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网上销售遍及全国,给莱雅公司造成经济上、声誉上较大损失,希望法院予以严惩。”被害单位莱雅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

  2019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某等9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许某、黄某为主犯,鲁某等其余7人为从犯;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处许某等10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许某、鲁某不服,分别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12月31日上午,上海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量刑过重”异议,上海高院认为,首先许某、鲁某自2016年起就开始假冒“KIEHL’S”化妆品,许某自2017年下半年又开始假冒“LaboLabo”化妆品;

  其次,仅从2017年7月计算,许某犯罪金额已达463万余元、鲁某参与犯罪金额已达415万元,可见两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时间长,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在非法经营额50%以上一倍以下判处自由刑和罚金。

  其中,许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鲁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