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胡广文 郑乐琦) 近来,深圳龙舟水强势来袭,由此频频发生“水浸车”事件。当车辆浸水后,多数车主选择售卖。深圳丁先生就花了18万元买到了“泡水车”,买卖双方因“泡水”和“涉水”一字之争闹上了法庭。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涉二手车买卖典型案例,判决退款退车解除协议。

  做保养发现车辆有泡水痕迹

  2016年5月16日,丁某贵花了184500元全款,在深圳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购买一辆二手银灰色沃尔沃S60,车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8月1日,里程数6.4万公里,并签订《车辆销售协议》及补充条款。

  次日,丁某贵将车辆过户至儿子丁某飞名下,花费7772元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2016年5月23日,丁某贵开车至沃尔沃4S店内做保养,维修师傅告诉他,该车曾因泡水于2014年4月21日在店内清洗发动机、拆装内饰,共花费15290元。

  丁某贵认为买车的时候,对方未尽责告知这辆车为“泡水车”,存在欺诈行为,曾寻求媒体帮助邀请专家初步判断,结果为波箱盖及线束已经氧化,内饰地面存在泡水痕迹,可以确定该车泡过水。

  深圳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却认为车辆属于现状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品”,车辆只是涉水,不存在泡水情况。一怒之下,丁某贵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

  车辆确实曾经进水熄火

  案件审理过程中,南山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原车主李先生称,2014年3月30日晚深圳下大雨,行车途中两车相会时,对方车辆把路面的积水冲到自己驾驶车辆的进气口导致车辆熄火,之后他将车辆停放在原地,并未重启,4S店直接将车拖走维修。车辆维修后,李先生说并未感觉到车辆行驶性能与维修之前有异样。2016年4月份,李先生将涉案车辆开到4S店估价置换,估价为14万元,补差价置换了一辆新车,后续转让及过户手续均由4S店办理。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为特殊动产,其登记并非物权登记,原告购买二手车,登记性质为非营运,作为消费者,其购买车辆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与丁某贵单独就“泡水车”进行约定时,也应明确告知其所理解的“泡水车”的含义,在双方对该词理解出现分歧时,应当以普通大众的一般认知作为判断前提,并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认定补充条款中的“泡水”,意指原告所理解的涉水或浸水,故判决退车退款解除协议。近日,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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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进水后,保险是否理赔?

  深晚记者调查获悉,车主只有购买了车损险和涉水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才有可能理赔。如果车辆进水,发动机熄火后强行启动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