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记者 伊宵鸿)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一宗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两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各罚款2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施行后,福田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2019年,要某认为与妻子袁某已没了感情,向袁某提出离婚,但袁某认为两人的婚姻还有挽回余地,拒绝离婚。协商离婚失败后,要某到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期间,袁某为证明原告要某出轨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要某与王某文拍摄的婚纱照片、结婚登记证件照片,以及福田区梅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3份《内地居民采集表》。这些证据显示要某与王某文及王某文母亲目前共同租住在福田区梅林某小区内。

  对于妻子提交的这些证据,要某当场说:“这些证据是真的,但是我并没有婚内出轨的行为。”他说自己和王某文是很好的朋友,不想回家住,就与王某文一起合租了一套房子,拍这些婚纱照片和结婚登记证件照片是因为他们都很憧憬刚结婚时的生活,一时兴起就去拍了。

  法官童琳琳当场表示,现在证据确凿,希望原告就证据真实性如实回答。在法官的多次提醒后,要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承认与王某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连忙为自己刚才撒谎的行为道歉,并称是其委托代理人律师王某某出的主意。对此,律师王某某并未否认。当天下午,要某让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向法官寄送撤诉申请书。

  本案中,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数次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近日,经合议庭合议,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各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两人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很快缴纳了罚款,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悔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