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两次爬窗入户实施盗窃,尽管所获甚微,但性质恶劣,而且累犯不改。6月22日,记者从深圳龙岗区法院获悉,近日,被告人禤某杰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禤某杰先爬窗潜入位于龙岗区园山街道的大康山水酒店511房,盗得一包红双喜香烟、一个打火机、2元人民币后,再翻窗进入隔壁509房,在屋内衣柜、鞋柜、沙发等处翻找有价值的财务,一无所获后又翻窗逃走。其中,511房是大康山水酒店几名员工的宿舍,509房则是被害人马某常年租住的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杰入户行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禤某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禤某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综合考量,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盗取财物的价值虽小,但他是入户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不论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或行为人是否盗取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其中,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住房、封闭的院落、帐篷、渔民的渔船、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厉打击。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系累犯,表明其可能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