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为创业失败者提供了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的机会,同时对恶意逃债行为加以预防和惩治。
债务免责的同时限制消费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条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申请破产。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条例》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条例》明确,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限制借贷额度方面,《条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破产并非意味着可“欠债不还”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同时,《条例》建立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规定了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并非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包括: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