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12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全国首部城市更新立法,创设“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将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条例》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物业可自主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早在2009年,深圳已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推动深圳城市更新市场化程度走在全国前列。但随着城市更新工作进入精耕细作阶段,“搬迁难”“钉子户”等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我市城市更新有序推进的瓶颈。因此,有必要通过特区立法予以规范,为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市场化运作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根据《条例》,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建设单位(下称市场主体)负责申报、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搬迁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活动。

  《条例》还从多方面对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同时规定,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达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三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搬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套内面积1:1

  搬迁后,补偿标准有多少?这是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更好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同时,规定了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签订协议超95%可实行个别征收

  为破解“搬迁难”,《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