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明确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2021年1月21日起,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据了解,新推出的电子专票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公告规定,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且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公告强调,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根据公告,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公告还对电子专票信息的查验,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具红字电子专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通讯员:古思灵)
(编辑:陈啸)
(审核:蔡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