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罗典) 1月3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具本市户籍且满足“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可享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办法》针对具有深圳户籍的“三类”人群(即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实施救助供养;对于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则继续纳入孤儿保障。

  《办法》规定,对特困人员的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其中,供养内容包括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等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确定。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档次分类保障。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办法》规定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需要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市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申请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

  (四)住建部门出具的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五)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提供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