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微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软件使用者和生产者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就此情况,记者咨询了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述超。苏述超表示,经营者制作假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发在朋友圈内作为宣传,故意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苏述超说,如果经营者将制作出来的“假页面”用来欺诈,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经营者还将面临行政处罚责任。

  那么这些软件的生产者与发布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苏述超说,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生成器侵犯了微信和支付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和作弊商家一样,软件的生产者和发布者同样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在苏述超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通过不断地维权和执法,才能推动法律的实施,也才能防止造假行为。苏述超认为,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并将违法线索反馈给微信、支付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政府职能部门。其次,微信、支付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站出来,依法向软件生产者进行维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外,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同时对软件生产者进行处罚,责令停止侵权、并处罚款;软件生产者应当停止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标识,避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