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王”是如何炼成的?
☟
↓ ↓
副驾驶未系安全带 ☞
☜ 2人均未系安全带
经询问,驾驶人邓某自称是车主朋友,对该车逾期未检验、有多宗违法未处理并不知情,因为车主临时有事他才帮忙开车。
▲
2 车辆报废+136宗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
▽
2018年8月23日6:35,龙岗交警于平湖大街富安大道查获粤B3M8H2厢式货车,经核查,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存在136宗违法未处理及逾期未检验等违法行为。
该车136宗未处理违法共记411分,龙岗交警依法扣留车辆,给予驾驶人合并罚款1700元并依法吊销驾驶证、车辆所有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处理完该车的所有交通违法。
3 122宗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
▽
2018年8月21日8时,龙岗交警于坪地街道龙腾路查获粤BCF578重型厢式货车,经核查,该车存在122宗违法未处理及逾期未检验等违法行为。
该车122宗未处理违法共记342分,龙岗交警依法扣留车辆,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车辆所有人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处理完该车的所有交通违法。
据驾驶人程某陈述,半年前其花费1万元购入该车并切割掉车厢,原本只在工厂内使用,当天由于没有其他车辆可用,便驾驶该车上路,随后被交警查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滑动查看)
蜀黍提醒!
乐于助人是好事
但在帮人开车前
请了解车辆违法情况
否则
下一个“违法王”可能就是你
对于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3次以上扣双证!10次以上扣车!
在处理完违法之前
休想把车开回家
(。・`ω´・)!!
▼
守法是义务,违法必担责
交警蜀黍提醒广大驾驶人
“隐患清零”,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