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丁某声驾驶粤 BGR621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盐龙大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盐龙大道与教育北路交汇路口时,该车车头右前部与沿盐龙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陈某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占某珍)发生碰撞并碾压,后该车继续前行与安全岛上绿化植被发生碰撞并停车,造成占某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金魁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丁某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致使车辆操控性及安全性明显受影响的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载物超过额定载质量(超载 100% 以上),操作不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规定载人且在道路上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声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魁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占某珍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随后,深圳交警进一步深度调查,查企业、查车主、查工地。经查,肇事粤 BGR621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属单位为深圳市彩宏车辆贸易有限公司。经实地核查,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经深度调查,发现圳市彩宏车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 163 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该公司实际并未对挂靠车辆进行有效管理(挂而不靠),还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无组织架构,无岗位分工职责;未建立一车一档资料,无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无隐患排查记录;未设立 GPS 动态监管平台等管理问题。

  “ 肇事粤 BGR621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实际车主为戴某基、叶某发等四人共同所有,挂靠在深圳市彩宏车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并签订有挂靠协议。平时车由戴某基、叶某发两人负责管理。” 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交警表示,事发前,肇事司机丁某声已多次向戴某基、叶某发报告肇事车辆存在刹车失效的情况,但两人均未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且仍然安排丁某声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运输,最终导致发生致 1 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嫌疑人丁某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导致发生 1 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戴某基、叶某发作为粤 BGR621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实际车主及车辆管理人,指使驾驶员丁某声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致使车辆操控性及安全性明显受影响的粤 BGR621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搅拌车)进行运输作业,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深圳交警于 8 月 30 日将涉案嫌疑人丁某声、戴某基、叶某发进行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