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易某因盗窃雇主的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赔赃款并处罚金 5000 元,同时禁止易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家政服务职业。这是南山法院首次适用从业禁止规定对家政从业人员作出判决,对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再犯罪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被告人易某原在被害人家中做保姆,多次盗窃雇主家中财物共计现金港币 19000 元、人民币 5000 元,以及一枚玫瑰金 Tiffany&Co 钻戒。事后,易某通过网络联系某公司将钻戒进行变卖,所得赃款人民币 10 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涉案钻戒,并依法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钻戒价值人民币 399900 元。

  南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易某认罪认罚,且被盗钻戒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利用从事保姆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情节恶劣,为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从业禁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说法]监管部门应对家政企业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 “ 二孩 ” 政策的全面实施,家政保姆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入职门槛较低,诸如此类的保姆盗窃案屡有发生,给家庭生活带来安全隐患。针对这一现象,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其次,家政公司应做好保姆的信息审查、登记及存档工作,同时注重对保姆的法治教育;再次,雇主应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家政公司的责任及赔偿范围,同时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易某利用从事保姆的职业便利,多次窃取雇主财物,数额已达到巨大标准,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该规定表明,从业禁止属于 “ 非刑罚处罚措施 ”,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进行犯罪。同时,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作出的从业禁止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利用其保姆的职业便利实施盗窃,为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对被告人易某判处五年的从业禁止。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艳 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