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孙桢晶 文/图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那您是否知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邮寄费该由谁来支付呢?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获悉一桩行政复议案,正是与此有关。 

  查验投诉信息收到到付专递,意外!

  本案要从2019年6月5日说起。公民张浩(化名)向罗湖某局申请公开其曾经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政府信息。

  随后,在事先没有收到任何沟通、解释或告知的情况下,张浩于7月6日接到了该局邮寄的一份到付的邮政特快专递,信封上没有写明“内件品名”。张浩被告知必须先支付12元的寄递费,才能签收该专递并拆开。 

  信息非所需还要付邮费,不服!

  支付寄递费并签收拆件后,张浩才发现信封里装的是针对他此前的申请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罗湖某局答复,张浩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张浩认为,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该局直接用寄递费用较贵的邮政特快专递,以“收件人付寄递费”的方式邮寄答复书,导致他不但没有收到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还要承担邮费,况且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不属于应当不予公开,张浩对此表示不服,于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限期重新答复,同时要求赔付邮费12元。 

  执法机关认为:执法案卷不能公开,高频申请超过合理范围

  因12元寄递费被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很委屈。他们向复议机关表示,张浩所要求公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附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因此,该局按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申请人张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故被申请人采取“收件人付寄递费”的方式邮寄答复书,并未侵犯张浩的财产权。

  针对两大焦点,深圳行政复议“逐个睇”

  张浩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能否公开?12元邮资该谁支付?这是本案中的两大焦点。

  针对第一个问题,市复议办调查案情后认为,张浩所要求公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附件,是罗湖某局在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该局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因此,对于张浩要求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的主张,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而关于12元邮资该谁“买单”的问题,市复议办经审理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管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故罗湖某局选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或不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运用到该案中,第一,上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第二,罗湖某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第三,上述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故被申请人以“代收货款/收件人付费”方式向张浩邮寄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费用,直接造成了申请人支付12元邮资的负担,应确认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局应赔偿申请人为此所支付的邮资12元。

  市复议办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

  为12元邮资申请行政复议,此案意义何在?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义,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满足公民的监督权。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就必须构建阳光政府,依法公开信息。

  市复议办方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不收取费用和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的两种情形。新条例施行后1个多月,被申请人就出现了该违法情形,说明对新规定掌握不透彻,执行不到位,证据意识有待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此起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新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处理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消除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同时,此案也反映出行政复议在深圳已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全面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市复议办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未被诉至法院,行政争议被有效化解在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