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张建国

  12月30日,深圳龙岗法院宣判一宗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以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该案20名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判处团伙首要分子岑某杰、王某磊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向各被告人追缴赃款98万余元退还各被害人。

  龙岗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由三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除一名被告人因身患传染病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接受审判外,其余19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和群众等近百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12月到2016年11月,被告人岑某杰作为老板、王某磊作为股东,先后在深圳市龙岗区、东莞市、深圳市福田区成立了深圳市华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天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车行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押证不押车”的方式经营汽车抵押贷款业务或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其中华堂公司是总公司,不仅直接办理贷款业务,还负责另外两家控股子公司客户车辆的GPS安装、监测以及贷后纠纷处理、拖车等工作。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在华堂总公司下设置后勤部、业务部、评估部、财务部等部门,并雇佣了李某倩等18人作为公司成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团伙以“车贷不押证不押车”“以租代购”为幌子,在被害人借款时,让被害人签下借条、收据、抵押车辆变卖确认书、授权书等空白合同,要被害人交出备用车钥匙、安装车辆GPS定位,且在办理贷款后不给被害人相应的合同,只给一份还款明细、融资居间服务补充协议或温馨提示。一旦出现被告人所谓的逾期还款、二押违约、GPS异常,被告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车辆开走,然后威胁其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不支付则将其车辆变卖,通过这些手段最终有“套路”地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现已查明,该团伙实施诈骗犯罪8起,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起。

  龙岗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为首的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律,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多种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主要成员或一般参加者。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对其数罪并罚,分别判处20名被告人11年到1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63万元;同时判决向各被告人追缴赃款共计98.4504万元,退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