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采用视频开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深圳首宗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案。被告人刘某芳在检疫防控点拒不配合检查,并做出裸露敏感部位、咬伤民警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村实行出入通行证、实时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2月19日,被告人刘某芳欲前往大和村,在经过该村检疫点时,拒绝配合检查登记要求,并摘下口罩大声喧哗,甚至脱下裤子裸露下体阻碍检查。该检疫点工作人员见状报警,后民警带领治安队员到达现场处置。在对刘某芳身份进行核验后,民警传唤其到警务室接受调查,刘某芳再次拒不配合,并试图逃离现场。在民警制止其逃离过程中,刘某芳反抗并咬伤民警左手手臂致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芳在疫情期间妨害防疫、检疫工作,并在人民警察出警处理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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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防疫检查人员是疫情防控前线的战士,他们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当前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全社会都应该理解、支持、自觉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构建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拒不配合且使用暴力妨害防疫、检疫公务的违法犯罪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处。
据悉,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龙华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从快审理涉疫刑事案件。自2月17日受理首宗涉疫情刑事案件至今,龙华法院共受理13宗、审结10宗涉疫情刑事案件,审结率高达77%,平均审结周期为5.7天,审结案件均100%当庭宣判,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