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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假期在即,又将迎来一波出行高峰。车主在高速公路上如果遭遇人身损害、事故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否该承担责任?对遗撒物品现象,高速公路经营者如何履行巡查、清理义务才算合格?近日,在广东省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一场研讨中,各界人士针对“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中合同责任的界限”进行了探讨。
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7年,全国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损害事故共计105件判决生效,其中有53件是因为高速公路上有异物或其他通行者的遗撒物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占案件总数的一半。
文、表/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据与会的广州地区司法实务界人士透露,在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中,受害方以侵权为案由起诉的现象较多,相反,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的较少。
研讨焦点
1。对遗撒物的巡查和清理,高速路经营者如何才算履行了义务?
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高速公路上发生损害事故有53件是因为高速公路上有异物或者其他通行者的遗撒物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占到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对此,广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的代表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的养护义务包括了巡查和清理。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到随时巡查清理,而有的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只需按照规范尽到义务即可免责。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尽到了及时巡查清理义务后仍发生的遗撒物致害事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免责。
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人士则认为,如果高速公路上出现危险品散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说出现高速公路上有石子撒落等现象,说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没有做到限制这种未完全封闭车辆进入高速。
2。节假日高速免费通行,发生损害或事故,高速路经营者是否可免责?
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的代表认为,高速公路平时也承担了一定的公益职能,如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等。那么在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能否因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可以在相关损害事故发生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对此,来自高速公路经营方的人士认为,安全畅通应该是一个静态的物理状态,它是通过经营者履行养护义务来体现的,但不应该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安全畅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堵塞的情况下还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保证安全畅通显然不合理、不公平。
来自司法审判实务界的人士认为,法定节假日高速不收费,只是政府在特定时段免除了高速公路通行者的义务,但不代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就可以不提供安全、通畅的服务,这个责任还是不能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