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近日,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她接到所在公司通知,2020年未休年休假将于春节前“清零”,未休假期将作废且没有补偿。李女士表示,去年至今工作十分忙碌,而且团队人手不足,根本无暇申请年休假。她想了解一下,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自己应如何保护合法权益?记者就年休假相关问题采访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

  1、年休假没休完公司要清零,合理吗?

  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统一安排,也可以在次年休,如果要清零,应当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取得员工同意,没有经过员工同意,擅自将年休假清零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行为。

  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毕业后累计工作年限已超1年,但在目前公司工作不满1年,可以申请年休假吗?

  累计工作满一年才有资格休年休假,但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在本单位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需要累计工作满一年,并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因此,如果在目前公司工作没有满一年,是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的。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要辞职但年假没有休完怎么办?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辞职时,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未休完的年假,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离职前将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放弃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收入三倍的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4、公司未经协商安排年休假,我有权拒绝吗?

  根据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典型案例,里面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如果没有履行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这一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有权不予接受。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5、年内因工伤请过1个月病假,还可以申请年休假吗?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不享有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未休年休假,公司应该加倍补偿吗?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三倍。

  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7、订单太多,企业无法安排年休假,怎么办?

  在不能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也就是依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会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劳动者有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8、涉及年休假争议,应该由劳动者举证还是用人单位举证?

  针对年休假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安排休年休假的,或者已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应当由用人单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主张已经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有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应当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

  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关于年休假是否已经安排工资已经支付,相关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握之中,所以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包括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放弃未休年休假的,也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年休假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用人单位的主张不能被采信。

  陈伟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方面一定要严格依法,不能打折扣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

  受访律师简介:

陈伟陈伟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主任、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