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蒋偲)电梯,作为市民经常搭载的生活工具,其安全性备受关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深圳市共有电梯使用单位近3.4万家,电梯149528台,且每年新增近9000台,电梯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位,仅次于上海和北京。为全面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深圳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要求电梯生产商提供5年质保服务及每10年1次的免费安全检查,对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要求全面安装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电梯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近年来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不少新问题,比如人均监管电梯数量大,传统监管模式难以为继;电梯选型配置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电梯维保质量与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遭遇瓶颈;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物联网监测等新技术未得到有效运用等。对此,亟须通过立法完善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专门规范体系,为深圳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提供更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重点突出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及落实,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

  与此同时,以具体列举形式,逐条、逐项对电梯使用单位的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张贴应急救援标志、经常性维护保养电梯和定期自行检查、监督维保现场、选型配置、应急救援等安全义务,作了全面的规范化要求。

  电梯的安全和维保单位也有极大关系。《条例》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包括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落实维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维保标志、提交并保存相关记录等。

  厂商应提供不少于5年质保

  《条例》还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电梯厂商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同时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条例》还规定制造单位自电梯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免费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记者注意到,深圳拟立法加强对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选型配置的管理。《条例》要求上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选型配置要求,确保其配置电梯的产品安全性能。为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大量困人事件,对单回路供电的场所的曳引驱动电梯提出专门设施配置要求。对在用电梯的性能持续优化提出要求,确保使用单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持续更新、改造电梯,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此外,《条例》还要求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全面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统一电梯救援电话96333

  《条例》还对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提出了明确的制度性要求。深圳将设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公共救援电话96333。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电梯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规定采集、分析电梯安全数据,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