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化名)多次以四五百元一箱的价格,向饶某、江某购买了 2400 瓶假茅台(1953 年,53%,500ML)和假五粮液(老包装鼓形瓶,52%,500ML)。由于孙某仅以 1000 元卖过一箱假酒,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孙某,而是对卖给孙某假酒的 5 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 名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其中,获刑最重的是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经群众举报,2017 年 12 月中旬,公安机关在孙某租住的楼房里将其抓获,现场缴获了一大批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案件移送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检察官在提审孙某时,孙某坚决否认自己卖假酒,说自己买假酒就是为了 “ 充门面 ”。而全案所有证据中,仅有一名证人称花过 1000 元向孙某买过一箱假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 “ 数额较大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000 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由于孙某涉嫌犯罪的数额不确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某做了存疑不捕,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提纲》。这样,如果补充侦查发现孙某新的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买酒的人没事,不等于卖酒的人没事。检察官审查发现,江某以每箱 450 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某销售了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酒 244 箱,销售所得为 10.98 万元,属于 “ 销售金额较大 ”。另外,饶某、张某也向孙某卖过酒。饶某、张某原本租用了广州一家店铺经营陶瓷。2016 年 5 月起,饶某从江西景德镇购买了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的酒瓶和假酒销售牟利,张某负责看店和销售。他们还雇了两名小弟,帮忙用吸管将大桶里的假酒吸到瓶子里,封口、贴上仿制的标签再放到店里销售。检察官仔细审核随案移送的销售账本发现,案发时,饶某等人已经销售假冒的茅台、五粮液、赖茅等 40 余万元。

  深圳检方发现 5 名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即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 5 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时又发出了一份《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对假冒产品的来源继续追查。5 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