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徐娅) 昨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规定》明确,住宅类危房应按原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为改善居住条件,经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

  《规定》指出,危房是指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若是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且已纳入整体搬迁范围内的和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名录及线索等情况,则不适用此次《规定》。

  针对住宅类危房,《规定》提出,此类危房应按原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建筑层高可按现行设计标准进行优化设计。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为改善居住条件,经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得突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公共配套设施类危房,在满足城市规划标准准则和行业规范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片区需求放宽建设规模;在不突破产权面积的情况下,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可以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对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整合,优化建筑设计。

  什么人可以申请危房重建?《规定》指出,危房重建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同时,危房重建应以栋为单位,须征得本栋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增加停车位、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宗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的,应当经宗地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