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网约车应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若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按每车处五千元罚款。

  《条例》整合了本市原有的出租汽车分类方式和现存的出租汽车类型,综合设置巡游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两个出租汽车类别。《条例》统一了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条件,不再分别设置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条例》将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年龄条件放宽至65周岁,并取消了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和居住证的相关要求。

  《条例》还对驾驶员的各类违规行动进行了规定。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按每车处五千元罚款;不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或者拒绝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变相巡游揽客的,或者使用巡游车通道、候客区等巡游车营运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完善了驾驶员权益保障相关制度。经营者应当保障驾驶员休息等合法权益,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开展驾驶员培训。明确乘客有干扰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以及违反约定等行为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提前终止服务。对于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特区等驾驶员认为有安全隐患的情形,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车载视频上传监管平台或者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等方式验证乘客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