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杜婷) 为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11月1日起在其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可改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知》主体内容包括“非居改保”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改造条件、改造要求、改造程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

  《通知》明确,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保障深圳产业发展空间,《通知》还明确,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改造。实施过程中,由产业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研究出具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非居改保”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理选址,供需匹配。二是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非居改保”,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建筑面积规划指标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专门支持政策。

  三是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改造政策,统筹推进改造工作。区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本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企业规范实施改造。

  “非居改保”住房年度租金涨幅不超5%

  为切实发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作用,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范“非居改保”行为,《通知》提出了项目管理、租赁监管、监督检查三个方面的监管措施。其中在租赁监管方面。《通知》要求,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则上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5年内(含本数)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并按照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

  此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但应当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为防范出租床位等“群租”乱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改造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出租人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相关事项,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相关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情况。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