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21时10分许,深圳交警接一司机报警称,平湖凤凰大道凤门工业园一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驾驶的小汽车陷进水泥沟,车辆底盘受剐蹭。分指挥中心即指令辖区中队民警赶往现场。

 (受损小车▲) (受损小车▲)

  民警到场发现,有一辆粤B牌小车停在凤门工业园大门口的施工点旁边,右后轮几乎被水泥裹住、车身右侧也溅满泥点,但施工现场四周围有防护栏、并竖着醒目的警示牌,与报警人所称“未设置警示标志”完全不符。防护栏内,搅拌机正运作中、作业人员也正在忙活。。。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

  难道是报警人故意误报?

  占道施工现场原本就符合安全要求?

  带着这些疑问,民警临时叫停了施工

  向报警人、现场作业人员了解情况

  报警人(小车司机)表示,现场的警示标志是在发生事故后才摆放,由于事发晚上、视线不良,且没有警示牌提醒,自己才会将车开进施工现场的水泥沟里,但施工方不肯负责任。

  民警向现场施工人员核实情况时,施工人员并未回答民警询问,反而责怪小车驾驶员“开得太快”、“差点撞到施工人员”,并表示不知道是否有现场负责人或施工队长,也无法出具占道施工许可证。最终,民警从倒伏地上的告示牌找到了该施工项目的联系人王某红电话号码,并通知其立即赶到现场配合调查。

(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红)(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红)

  经调查,占道施工现场位于凤凰大道凤门工业园一出入口,施工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为龙岗河、观澜河流域消除黑臭及河流水质保障工程,施工单位自5月16日开始进入该路段施工,预计5月21日完工恢复路面。

  5月17日晚上,因在浇混凝土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现场没有疏解人员指挥,导致一小车驶入施工区域发生交通事故。

  占道施工许可中明确规定

  现场需设置夜间发光警示标志

  然而,施工方并没有落实

  经民警协调,施工负责人与车主协商并妥善解决了车辆受损赔偿等问题。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红被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同时,深圳交警开具《责令整改违反道路管理行为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增加现场疏解人员。目前,该违法占道施工现场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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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