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陈龙辉 实习生 黄嘉鑫) 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官网发布《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该规范由犬只目录、犬只登记、文明养犬、收治标准、处置标准和犬只安全六个方面组成,较2006年实行、2018年修订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增加了许多内容,尤其在犬只收治、处置方面提供了详细的管理规范。

  所有登记犬只均应植入芯片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了各种体型犬只的大小认定标准,列明禁养烈性犬目录,并列举了常见可养犬名录及其习性。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对于准予登记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到市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对犬只免费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犬只姓名、年龄、照片、养犬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免疫情况等。有证据证明犬只因犬龄、体质等特殊原因不能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的,可以不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领回被收治犬只时需缴纳托管费用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养犬管理收治制度亦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犬只收治中心在面积、设施及人员配备、管理等方面须满足一定的标准。犬类收治中心由区财政划拨专项经费设置,委托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的要按每日每只小型犬(包括超小型犬)30元、中型犬40元、大型犬(包括超大型犬)50元进行补贴。

  犬只收治中心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治中心发生的费用,根据相应体型,按每日每只犬30元、40元或50元的标准缴纳托管费用。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将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收治超期犬只若无人领养将实施安乐死

  犬只自接收之日起七日内留置在犬只收治中心的临时安置区,七日后仍不能查明养犬人或者查扣犬只逾期无人认领且隔离期结束后的,应当将犬只移送至收治中心待领养区域进行管理。

  进入收治领养中心待领养区域的健康犬只必须注射狂犬疫苗;原则上每只被领养犬只均需进行绝育手术。对于诊断患有绝症、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由专业兽医出具评估意见,并报委托其提供收治服务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将实施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