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小慧)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条例(草案)》形成了从“应急准备+物资储备+监测预警+报告响应+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联防联控”等全过程应急管理链的法规主要章节。
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是及时发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范围。
一是扩大专业监测网络,完善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学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零售药店、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重点公共场所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并要求监测哨点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发现有可能发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上传相关监测信息。
二是开通社会监测热线。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
《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责任。二是明确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责任。三是明确市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责任。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我市是全国首个发布病例个案信息的城市,该做法在保障患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维护了市民知情权,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得到了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法律界的认可和世卫组织考察专家组的高度肯定。《条例(草案)》通过立法将这一做法制度化,规定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对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