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卓某南、张某伟、靳某奇等11人生产、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等药品,影响恶劣。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卓某南在深圳市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生意多年,其以低价采购假冒北京同仁堂药品,随后托人印制假冒药品包装盒、防伪标识,再以远超成本的价格将假药售出,形成严密的假药“生产-包装-销售”关系链,以假乱真,牟取暴利。
2012年,卓某南雇佣陈某发负责收发假冒北京同仁堂药品及收取货款等工作,之后,陈某发雇佣从事货物运输的张某唐负责送货。2013年,卓某南开始从河南省的张某伟处采购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牛黄清心丸、大活络丹等药品。
2014年10月,卓某南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深圳市某田公司,并在公司展示正版北京同仁堂药品用以宣传。2015年3月开始,卓某南委托深圳市某达包装厂的老板陈某保按照其提供的北京同仁堂药品包装盒设计样品,为其印制同款药品包装盒。假药制作完毕后,卓某南将其销售给广州市的陈某辉和肖某明,他们再分别将假药高价出售。
案发后,卓某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子卓某森以为展示在公司内的药品是假药,将药品转移。公安机关查获该批药品后,经北京同仁堂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别,认定该批药品均是真药。不久,本案11个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卓某南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0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伟、靳某奇等7人一年九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陈某辉、肖某明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包庇罪判处卓某森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