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胡琼兰) 7月12日,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显示,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才可上路行驶。规定同时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将罚款200元。

  未备案车辆上路,扣车罚款2000元

  《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予以明确。

  生产和销售方面,《规定》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今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不符合规范的两轮自行车全部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深圳从事生产、销售、通行等活动。

  对于行驶,《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上述特定行业包括邮政、快递、报刊投递,公共设施抢修,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驾驶人乘坐人不戴头盔罚款200元

  《规定》提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进一步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准行区范围内行驶,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还可以在禁行区、限行区行驶。

  《规定》还提出,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

  《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提出若干要求。具体包括: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等,违反这些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此外,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者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备案后可上路

  目前,深圳市范围内原则上禁止生产、销售、驾驶电动三轮车。但是,目前深圳市邮政快递行业对电动三轮车存在迫切的现实需求。因此,《规定》提出,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对于本次征集,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8月10日前,通过市法制办官网、信函、电子邮件以及“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4种渠道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