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出租屋业主、楼长和二房东为出租屋居住信息申报义务人,应该及时主动申报登记人员变更情况。但是,不少申报义务人对此并不重视,日前大浪街道就有一名二房东因未及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被依法罚款12500元。

  6月5日,龙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大浪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对大浪派出所辖区的出租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自主申报工作进行围楼式清查核实比对。行动中,行动组来到玉田新村40栋,对自主申报工作情况进行地毯式清查。

  经现场清查核实,玉田新村40栋有94名居住人员,其中未自主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有25人。民警对自主申报工作落实不实的二房东现场进行了训诫和批评教育,随后将该二房东和未自主申报人员带回派出所作一进处理。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由于玉田新村40栋共有25人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龙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依法对该二房东处以罚款人民币12500元,并责令整改。

  龙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大浪街道网格中心表示,辖区出租屋业主、楼长和二房东均为出租屋居住信息申报义务人,对于在深居住的非深户籍人员,申报义务人应当在居住人员入住或搬离7日内,主动在深圳特区经济居住证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登记人员变更情况。如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相应的处罚。

  相关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之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之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