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曾智辉 通讯员 邹林桐

  2020年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李某昌(男,38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调查,联防联控小组在了解到李某昌可能有涉疫经历情况后,于1月29日上门对李某昌进行排查,并告知其应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隔离14天。在联防联控小组先后5次的核查中,李某昌均隐瞒疫情发生后其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的事实,并瞒报其于1月23日来深后多次无口罩外出、且于1月29日出现过咽部不适外出就医的情况。2月3日晚,李某昌因体温异常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进行治疗。经确诊,李某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即被隔离治疗。由于其瞒报涉疫经历和屡次无防护外出,致其所住小区27人被隔离观察,2名防疫工作人员被居家隔离观察。

  李某昌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