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刘斌 卢好) 消费者外出就餐、住宿、参加娱乐活动等,因各种原因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意外伤害,场所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摔伤的案件,认定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令餐馆承担70%的责任,赔偿消费者1.8万余元。
2019年5月5日傍晚,刘某在坪山某川菜馆就餐,离开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当晚,刘某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下端骨折。十一天后,刘某出院,这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26212.5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刘某主张在川菜馆内就餐时,由于地面高低不平且湿滑,导致自己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川菜馆老板则表示刘某摔伤是其年龄较大注意力疏忽所致,称其餐厅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尽到合理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坪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川菜馆消费时,被告作为川菜馆的管理人和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川菜馆地面不平且较滑,未采取铺设防滑地砖、增设防滑地垫等措施以达地面防滑要求,仅在墙上张贴“小心地滑”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川菜馆内滑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坪山某川菜馆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8348.7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者需对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与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管理人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