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市规土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在规划大厦一楼展厅、市规土委官网及官微正式公示。《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名称命名,明确跨市域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专名的命名程序,规定采用线路起点、终点所在区域名称的简称命名。公示期间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规则》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均可向规土部门进行反馈。

  《规则》对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专名进行了规定。对于列入《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6-2035)》的33条线路,明确应采用“轨道交通+序号”的方式命名,并提出应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站点引用区片名的优先等级,厘清线路等级与区片名等级的匹配关系,确保后期建设的车站站名资源不被提前占用。

  依据《规则》,对于跨市域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专名的命名程序需经两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考虑跨市域城际铁路未来存在直接由两市出资建设运营的可能性,《规则》明确该类线路采用线路起点、终点所在区域名称的简称命名。

  对于站点专名可引用的四类地名,《规则》指出,可选用片区或社区名称命名,可选用有地标功能的城市空间、专业设施和交通设施名称命名,可选用老地名及历史地名命名,可选用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

  此外,《规则》还对一些特殊情形做了导向性规定。比如,同一区片内有多个站点,宜采用“区片名+方位”命名;区片名在市域范围内存在重名、同音或近音的情况,宜采用“街道名称+区片名”命名;站点辐射范围内有多个老地名及历史地名,应综合距离远近、知名度大小、历史沿革情况等多个因素考虑;道路长度较长,宜采用“道路名+方位”命名。